本文是学习GB-T 26029-2010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.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,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,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
本标准规定了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要求、试验方法、检验规则、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贮存和质
量证明书及合同(或订货单)内容等。
本标准适用于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,其化学式为(Ni,Co,Mni-x-y)₃O
(其中 x+y\<1,x>0
且 y>0)。
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。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随后所有
的修改单(不包括勘误的内容)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,然而,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
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。
GB/T 1479 金属粉末松装密度的测定 第1部分:漏斗法
GB/T 5162 金属粉末 振实密度的测定
GB/T 19077.1 粒度分析 激光衍射法 第1部分:通则
GB/T19587 气体吸附BET 法测定固态物质比表面积
JY/T 010 分析型扫描电子显微镜方法通则
产品按主成分镍、钴、锰三元素的比例分为
O955、0811、0523、O424、O325、O111六个牌号,牌号
数字表示镍、钴、锰三种元素物质的量的比,第一位代表镍,第二位代表钴,第三位代表锰。
例如:O424
牌号,表示镍、钴、锰三种元素物质的量的比例为4:2:4,其化学式为(Nio.Coo.2
Mno₄)₃O。 特别说明,O955
牌号,表示镍、钴、锰三种元素物质的量的比例为9:0.5:0.5,化学式为
(Nio.Coo.os Mno.os)₃O。
不同牌号的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。
表 1 各牌号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化学成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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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4.1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松装密度:0.4 g/cm³~1.2g/cm³。
3.4.2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振实密度:≥1.5 g/cm³。
GB/T 26029—2010
3.4.3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激光粒度(Do):5μm~18μm。
3.4.4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比表面积:≤10 m²/g。
3.4.5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的微观形貌:球形或类球形。
3.5.1 产品应保持干燥洁净,无肉眼可见夹杂物。
3.5.2 同一批产品色泽应保持一致。
需方如对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有特殊要求,可由供需双方协商。
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属粉末产品,刺激呼吸道粘膜,进行接触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作
业时,应注意防护。
4.1 钴、镍、锰及其他杂质元素含量的测定方法由供需双方协商。
4.2 松装密度测定按 GB/T 1479 的规定进行。
4.3 振实密度测定按GB/T 5162 的规定进行。
4.4 激光粒度(Ds) 测定按 GB/T 19077.1 的规定进行。
4.5 比表面积测定按 GB/T 19587 的规定进行。
4.6 产品颗粒微观形貌观测按JY/T010 的规定进行。
4.7 产品的外观质量由目视检查。
5.1.1
供方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对产品进行检验,保证产品符合本标准或合同(或订货单)规定,并填写
质量证明书。
5.1.2
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,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(或订货单)规定不符,可在收到产
品之日起15日内向供方提出,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;如需仲裁,仲裁取样在需方,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。
产品应成批提交检验,每批应由同一生产周期产出同一牌号的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组成,单
批重量不大于10 t。
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、物理性能和外观质量的检测。
5.4.1
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的检验取样,按表2规定随机抽取。外观质量的检验逐袋进行。
表 2 镍、钴、锰三元素复合氧化物取样数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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GB/T 26029—2010
5.4.2 抽检试样应用内径为φ15 mm±2mm
的不锈钢或钛质探针在包装容器内插取五点,按梅花形
布点,每点均插到底,每件取样量应不少于100 g。
5.4.3 将试样仔细混匀,过100目筛后,缩分至不小于400 g,
均分为4份,装入洁净磨口瓶或密封的锡
箔袋中,分别供仲裁分析用、备用及供需双方保存。
5.5.1
产品化学成分和物理性能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应从该批产品中另取双倍试样进行重新试
验。重复试验结果全部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合格;如重复试验仍不合格,则判该批产品不合格。
5.5.2 产品外观质量不符合本标准规定时,判该件产品不合格。
6 包装、标志、运输、储存和质量证明书
6.1.1 产品采用内衬双层塑料袋的铁桶包装,并封口,每桶(袋)净重25 kg。
6.1.2 如用户有特殊要求时,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。
产品外包装应印有商标以及"防潮"、"向上"标志,同时注明:
a) 供方名称及地址;
b) 产品名称;
c) 批号;
d) 净重。
产品应堆放于通风干燥处,运输及贮存时应防止包装破裂及受潮结块。
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,注明:
a) 供方名称、地址、联系电话;
b) 产品名称;
c) 牌号;
d) 批号、批重、件数;
e) 分析检测结果及检验部门印记;
f) 本标准编号;
g) 出厂日期。
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合同(或订货单)内应包括下列内容:
a) 产品名称;
b) 牌号;
c) 化学成分及物理性能的特殊要求;
d) 数量;
e) 本标准编号;
f) 其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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